通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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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[編輯]

名詞


  1. 初始於諸州府設置,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。地位略次於長官,但握有公事監察官吏的實權,號稱監州設於各府,分掌糧運農田水利等事務,職務遠較宋初輕。清代另有州通判,稱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