哀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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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[編輯]

寫法[編輯]

規範字簡化字):(中國大陸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)
傳統字(中國大陸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)
國字標準字體(臺灣)
香港標準字形(香港、澳門)

讀音[編輯]


釋義[編輯]

  1. 文辭淒切而艷麗。

出處[編輯]

使用[編輯]

示例[編輯]

[1] 自屈宋以降,為文者本於哀艷,務於恢誕,亡於此興,失古義矣。—— 柳冕《與徐給事論文書》

用法說明[編輯]

翻譯[編輯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