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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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[编辑]

寫法[编辑]

规范字简化字):(中国大陆、新加坡、马来西亚)
傳統字(中国大陆、新加坡、马来西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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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标准字形(香港、澳门)

讀音[编辑]


  • 日语:条目じょうもく)——条款,项目。
  • 釋義[编辑]

    1. 按內容分的細目。
      《漢書‧劉向傳》:“比類相從,各有條目,凡十一篇。”
      《晉書‧傅玄傳》:“二常侍所論,或舉其大較而未備其條目,亦可便令作之。”
      隋·李德林《霸朝集序》:“當時製述,條目甚多,今日收撰,略為五卷云爾。”
      明·王鏊《震澤長語‧經傳》:“至程、朱始別為綱領三、條目八,分傳以釋之。”
    2. 指詞典的詞條。
      羅竹風《實踐是檢驗辭書編纂工作的唯一標准》:“《辭海》體例規定,大條目不過四五百字,中條目三百字左右,小條目只有一二百字。”
    3. 謂整理安排細節。
      孫中山《上李鴻章書》:“竊謂今日之急務,固無逾于此四大端,然而條目工夫,不能造次,舉措施布,各有緩急。”
    4. 法令、規章等的項目。亦指法令、規章。
      《晉書‧刑法志》:“抄《新律》諸死罪條目,懸之亭傳,以示兆庶。”
      宋·蘇軾《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》:“今又行手實之法,雖其條目委曲不一,然大抵特告訐耳。”
      宋·馬永卿《懶真子》卷一:“士廉再拜曰:‘祭酒其使我以無事治蜀耶!’乃簡條目,州遂大治。”
      清·龔自珍《京師悅生堂刻石》:“養之之法,古無專官,無條目。無專官,無條目,是費不出於公上也。”

    出处[编辑]

    使用[编辑]

    示例[编辑]

    [1] 

    用法说明[编辑]

    相关词汇[编辑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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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翻译[编辑]

    日語[编辑]

    〉【じょうもく】

    1. 条款,项目。